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bonnie2010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0-10-11 浏览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尔夫球运动员队伍管理,提高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高尔夫球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发展,做好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结合我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高尔夫球比赛的运动员。中国高尔夫球俱乐部联赛的运动员注册工作暂不执行本办法,其注册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高尔夫球比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体育局、学校等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 注册资格   (一)运动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二)2011年1月1日(不含)以前,运动员的首次注册单位以运动员的户籍证明原件为依据,注册单位只能选择与户籍属于本省级行政区域的运动员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注册。   (三)高等院校、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学校的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注册的,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行业体协。   (四)高等院校、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学校的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注册单位是其学校所在省市的体育局。   (五)2011年1月1日(含)以后,运动员的首次注册单位按照以下情况认定:   1、运动员与拟代表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是运动员进行首次注册的依据。   2、 高等院校、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学校的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注册的,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行业体协。   3、高等院校、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学校的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注册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八条 2011年1月1日(不含)前,注册单位在首次注册时,每个单位注册人数上限为男子8人(含),女子8人(含)。2011年1月1日(含)后,注册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人数不受限制。   第九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条 2010年11月15日(含)前,注册单位欲与户籍在本省市的运动员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使该运动员代表本注册单位,但该运动员不愿代表该注册单位的,该运动员在2012年12月1日(2013年度运动员注册期开始)前不能选择其他注册单位注册。此类情况发生时,相应体育局需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上报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截止至2010年11月15日(含),运动员户籍所在地省市体育局未与运动员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除上述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该运动员在11月16日(含)后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在每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两次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或注册单位已为该运动员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含)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9年。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四条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注册单位名称、运动员姓名);   (二)协议的起止日期;   (三)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字和指纹印;   (四)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五)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十五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三)运动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高等院校学生须出示学籍证明原件和提供1份复印件;   (四)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八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述,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监督和举报,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一律不再受理举报。   第二十一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注册证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体经济字[2002]479号)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第二十四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2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该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年度注册期内,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注册优先权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七条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九条运动员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三十条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经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学校的学生毕业时,其注册决定权属于学校。   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三十一条双重注册单位是经国家体育总局及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具有双重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三十二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第三十三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四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退伍后可凭退伍证明代表任何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三十五条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在解放军服役满48个月,退伍后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服役不满48个月,如没有得到原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退伍后24个月内只能代表入伍前的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注册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可进行交流,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原注册单位有注册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要由运动员本人和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八条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日期;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其法定监护人与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签定的交流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四十条 交流协议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运动员本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在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限内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二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五章 参加比赛   第四十三条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四十四条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外籍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尔夫球比赛,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到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停止该单位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裁决   第四十九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述或进行举报。   第五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须在接到申述或举报的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二条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全国高尔夫球团体赛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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