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车外观专利纠纷咨询
作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3-12-05 浏览 2
我司意大利客人购买了一款高尔夫球车,在德国慕尼黑展会上被该国一经销商控告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经核实,此款高尔夫球车是由我国生产商推荐给德国经销商的,但是由于对其外观不是很满意,所以经德国经销商建议,并结合我国生产商的技术指导,最终确定了此款高尔夫球车的外形。之后双方分别在中国和欧盟申请了外观专利(我国生产商出具了设计人的名称,但是德国经销商在设计人一栏中注明的是“设计人放弃专利的申请”)。 请问我司意大利客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德国经销商侵犯了我国生产商的专利?如果德国经销商的专利是有效的话,我司意大利客人将如何应对慕尼黑经销商要求赔偿侵权费用,并申请禁止我司意大利客人在德国经销6个月? 律师解答一: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律师解答二: 如果德国经销商专利有效(即取得欧盟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则你司意大利客人可以慕尼黑经销商非专利权主体抗辩其要求赔偿侵权费用及禁止销售6个月的请求,即意大利客人不构成对慕尼黑经销商专利侵权。因为专利的地域性,德国经销商未侵犯我国生产商的专利。 律师解答三: 我想需要补充的是意大利客人购买高尔夫球车的行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是适用中国的法律还是外国的法律?如果适用中国的法律,当然不会构成侵权.如果适用德国或欧盟的法律,这就说不清了. 毕竟依照国内的法理来讲,在德国的专利未撤销前,该专利在德国仍为有效.所有生产厂商须尽速在德国提出专利无效诉讼,否则市场只能拱手让给德国人了 律师解答四: 关于该问题,我发表下自己的观点。专利具有地域性,在我国申请了专利,就在我国有专利权;在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就在欧洲专利局所涵盖国家有专利权。在德国的展会上,被自称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指控侵权,当然要适用德国专利法或称欧洲专利法。对德国专利法或欧洲专利法,我没有深入研究。但目前世界上的专利法大同小异,现参照我国专利法对于谈谈肤浅的认识: “德国经销商在设计人一栏中注明的是“设计人放弃专利的申请”)。”,并不表示该经销商没有专利权,而是说设计人个人放弃了申请权,反而证明该经销商有专利权。意大利客商购买产品,是在我国,但该产品仍然不得进入德国,因为该产品在我国是否侵权以及被指控侵权,并不影响产品在德国侵权。至于“意大利客人以不知道产品侵犯专利权并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主张抗辩”而不赔偿损失,是否可行,还要看德国法的规定。想短时间内解决此问题,并不容易,如果意大利客商能找到明显的可以否定该专利的证据,则可以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申请对方的专利无效。如有需要,可进一步探讨。 律师解答五: 您好,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我觉得意大利客人可以以不知道产品侵犯专利权并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主张抗辩,但这个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可以由我国生产商在欧盟申请该德国经销商的专利无效,但通常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不过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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